A4:视点总第5127期 >2021-10-21编印

法院公告
刊发日期:2021-10-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法院公告

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树花诉被告申小高、刘旺霞、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树花已于2021年10月13日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冀040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马静:本院受理的原告申皓元诉被告马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卓盛物资有限公司、张晓刚、邯郸市万友餐饮有限公司、邯郸市世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被告张晓阳及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0)冀040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永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天帅诉被告邯郸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永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邯郸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8日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兼庄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如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申请人沧州民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冀0403民初民催6号除权判决书,宣告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2/31232286,出票时间为2020年8月5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2月4日,出票人为衡水双鑫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奥士康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邢台银行邯郸分行,经背书现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沧州市民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向邢台银行邯郸分行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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