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122期 >2021-10-14编印

首部儿童化妆品监管法出台 “可食用”被禁止标注
刊发日期:2021-10-1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实习记者 暴梦川)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公布的《规定》共有22条,其中18条详细描述了各项管理条例。

《规定》首次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定义: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同时,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出正规儿童化妆品,《规定》要求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志。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天津医科大学教师、医用生物活性材料专业博士王者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由于其特殊的年龄特点,皮肤生理学和身体代谢都和成人不完全相同,而由于皮肤和生理两个方面的特殊原因,造就了儿童的化妆品比成人化妆品更需要更加严格、更细致的监管来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市面上销售的儿童化妆品中,不少产品打出了“天然配方”“无毒”“可食用”等宣传标语。而为了防止儿童将化妆品当作食物而造成误食的情况发生,《规定》第十三条中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并且指出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此外,针对儿童化妆品原料配方,《规定》提出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应当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王者香认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的监管将使儿童化妆品行业产生两极分化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企业会在这种监管之下受到限制,逐渐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一些技术型的化妆品企业加强研发和市场拓展,呈现新的市场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