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综合总第5115期 >2021-09-28编印

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新冠肺炎防控中的司法保障
刊发日期:2021-09-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清形势,敢于司法担当,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理解伟大抗疫精神

生命至上,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深厚的仁爱传统和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疫情无情人有情。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全力护佑,人的生命、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得到悉心呵护。

举国同心,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万众一心、同甘共苦的团结伟力。面对生死考验,面对长时间隔离带来的巨大身心压力,广大人民群众生死较量不畏惧、千难万险不退缩,或向险而行,或默默坚守,以各种方式为疫情防控操心出力。

舍生忘死,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敢于压倒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压倒的顽强意志。各条战线的抗疫勇士临危不惧、视死如归,困难面前豁得出、关键时刻冲得上,以生命赴使命,用大爱护众生。

尊重科学,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实践品格。面对前所未知的新型传染性疾病,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把遵循科学规律贯穿到决策指挥、病患治疗、技术攻关、社会治理各方面全过程。

命运与共,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和衷共济、爱好和平的道义担当。秉承“天下一家”的理念,不仅对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也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业尽责。

人民法院勇于司法担当

妥善审理涉疫民事案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结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该承担责任的承担、该免除责任的免除,能重新协商的协商、能继续履行的履行,需解除的解除、需变更的变更。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取灵活工作方式。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依法终止诉讼时效。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尽最大限度保障。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依法严惩各类涉疫犯罪。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对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控工作人员的,以妨害公务定罪处罚。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对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以制假、售假犯罪定罪处罚;对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对假药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之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对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文明善意执行涉疫案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能“活封”的财产不能“死封”;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允许其继续使用;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的,允许其继续建设。防止执行财产被低价处置,适当考虑疫情影响和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网拍时机,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通过其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欠缴租金的涉众型执行案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依法妥善处理。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给被执行人“喘息”机会;当事人疫情前已达成和解协议,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无法履行和解协议的,不支持否定该协议。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不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一般不采取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需采取的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可以减免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充分利用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信息化系统,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降低负面效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冀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