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108期 >2021-09-15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9-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程双臣、安宗海、张道山: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留支行诉你们(2021)豫0928民初67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程青梅、王新利、胡松力: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留支行诉你们与程书凯(2021)豫0928民初669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刘吉虎: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留支行诉你与郭瑞平(2021)豫0928民初67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闫荣俭: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利诉闫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2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任华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宣义与被告任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江必运: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院祥与被告江必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安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4333号原告何绍光与被告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65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邓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4423号原告王元胜与被告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53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任丘市麦德乐食品有限公司、巫仕清: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8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长乐街204号附614号王会(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609148260):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赵勇与被告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被告王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勇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明细为:从2020年1月21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以1500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会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左元村5组16号熊建(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50228973X):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了原告赵丕仕与被告熊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被告熊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丕仕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明细为:从2021年3月8日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熊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余东平、林淑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1761号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东平、林淑梅、第三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理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东平、林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1637.31元(代偿款本金20859.87元、利息10777.44元),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代偿款本金20859.8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00元、公告费550.00元,由被告余东平、林淑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尚国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1748号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国强、第三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理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尚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985.27元(代偿款本金9726.33元、利息5258.94元),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代偿款本金9726.3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公告费550.00元,由被告尚国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罗攀:本院受理的原告莫智念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离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铁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郝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邢喜杰诉你加工合同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3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庞贤能: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2民特128号申请人王定珍申请宣告庞贤能失踪一案,申请人王定珍称,2013年3月被申请人外出务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下落不明人庞贤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庞贤能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庞贤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庞贤能的情况,向本院报告。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合江县人民法院福宝法庭开庭审理。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石述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与被告石述龙、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张全记、刘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吴伟、陈红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马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