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视点总第5100期 >2021-09-03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9-0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张忠德:本院受理何家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合江县人民法院九支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吴万碧:本院受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你、吴万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菊会、吴元军:本院受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魏绍阳:本院受理原告张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赤马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龚毅:本院受理原告张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赤马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东街28号1栋2单元2楼4号的吴明亚、熊英,四川鑫亚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乾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8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王霄(身份证号码511381199404163970):本院受理(2021)川1381民初4026、4027号原告阆中瑞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张文、张景太、邢东升: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魏凤明、喻长江、金志军: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7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梁义东、杨德明、王建强、张珊珊: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7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陈平、谢文杰、沈应龙: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7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刘明、付海双、佟士富、赵佳楠、谭洋: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7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11时0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马海山、郭洪伟、李国军、郭占林、刘明: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7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王树虎、马占海、张景太: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11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邹高林:本院受理原告郑绍富诉被告邹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陈中华、王洪福:本院受理陈卫国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史维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方大来:本院受理原告淮阴区汇众不锈钢加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陈改锁:本院受理王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渡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郭振: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更正: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公告中,原开庭日期“2021年8月24日”应为“2021年11月20日”。特此更正。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7号

本院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百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指定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淮安市万达中心写字楼5楼,联系人:杜大鹏,联系电话:1385125225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百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百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