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产业总第5097期 >2021-08-31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王昌兵:本院受理张保付又名张保富诉你及陆以华买卖合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复印件。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姜斌:本院受理原告彭林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梁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郭建康、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沈四周、严现华、沈军奇、沈东汉、沈学义、沈保喜: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王哲: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文皓唐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石勇: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文皓唐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陈娟: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文皓唐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晓庆:本院受理原告贺九英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贺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张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张爱林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伟兴:本院受理原告于志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顾永庆:本院受理原告陈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孙明选、王婵:本院受理原告张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张存瑞:本院受理原告郭洪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吕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庄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张存瑞:本院受理原告卢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3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张继成:本院受理原告秦秀菊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牛国辉:本院受理原告王东、郑艳梅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博洛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罗英:本院受理原告龙通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许微: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1889号原告陈建才与被告许微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陈建才与被告许微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杜海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1897号原告邓小红与被告杜海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邓小红与被告杜海军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霸州市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芝与你及廊坊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1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唐俊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4民初704号原告李德与被告唐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俊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德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俊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德。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李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刘正波诉被告李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