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097期 >2021-08-31编印

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研讨暨联合倡议启动会在京召开
呼吁从业者共同践行农药互联网经营企业社会责任
刊发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王 洋)8月6日,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研讨暨联合倡议启动会在北京召开。针对近期互联网销售高毒农药或假劣农药、使用者网购农药造成药害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为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农药行业互联网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联合植保中国协会、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卫生杀虫用品分会组织召开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研讨暨联合倡议启动会,向经营农药的网络平台、网店经营者、直销平台等发出倡议,呼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从行业共治角度呼吁从业者共同关注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践行农药互联网经营企业社会责任。

《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倡议书》称,在依法经营农药方面,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禁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直接使用的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除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有实体店,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以及假劣农药、未附标签的农药、标签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境外生产的农药可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该倡议书指出,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其互联网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营业执照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的农药产品来源于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或经营者,确保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附有质量合格证,标签和包装符合相应的规定;建立健全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许可证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采购信息,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销售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利用文字、符号、图形、视频等作农药产品专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广告宣传。

此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农药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督促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农药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提升农药行业形象,该倡议书指出,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违反《反不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农药经营者,以互联网为手段,开展使用者培训、技术指导,提升产品服务水平;鼓励农药经营者在其官方网站、互联网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向社会公示加入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联合倡议活动的说明、承诺的主要内容;呼吁农药使用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从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联系方法等信息的互联网农药经营店购买农药,并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注意事项等使用农药。

在做好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监管方面,该倡议书指出,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尽快整改、纠正违规行为,健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开展内部检查,并对平台内的农药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平台内的农药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规情形的,自觉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农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纠纷,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 

启动会上,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卫生杀虫用品分会秘书长唐清泽在线上就卫生杀虫用品互联网经营情况作了报告。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会议对农药委托加工及线上销售方面进行规范清理。“《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实施落地以来,为农药委托加工、分装打开了一扇门。该条例实施三年来,仍有部分企业对条例存在理解误差,因此此次会议也是呼吁企业加强自身行为规范、合理运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