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乐: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张明伟: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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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杰: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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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婧文: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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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佳阳: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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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晨: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陈宁宁: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董天豪: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韩康: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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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少龙: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巨志文: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蒙汉青: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田杰: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青兵: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武国靖: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刘逸岚: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黎俊:本院受理原告马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杨铭: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4民初15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与被告杨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偿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37011.5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076元,及截止2020年6月29日利息和违约金6520.82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杨铭提供抵押的川RF088E的凯迪拉克牌小轿车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张海平、李勇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1718号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平、李勇华、第三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新分理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海平、李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803.47元(代偿款本金19950.00元、利息853.47元),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代偿款本金19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元,公告费550.00元,由被告张海平、李勇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马江(身份证号码51293019641117001X):本院受理的(2021)川1381民初2432号原告阆中市千菲门窗经营部诉被告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