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推动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为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目前,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在制度施行初期,难免会存在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
《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一是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二是落实国家有关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免责考察期限届满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 (刘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