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综合总第5093期 >2021-08-25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8-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蒋情情: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4095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与被告蒋情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资金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唐仁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4096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与被告唐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资金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11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曾林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4099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与被告曾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资金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张定军:本院受理原告涂阳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26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41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晶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保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陈亚奇:本院受理叶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林豆豆:本院受理郑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撤乐木胡:本院受理原告阿木古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6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撤乐木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阿木古冷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963.33元(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5‰×19个月+20000元×5‰÷30天×19天),计21963.33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阿木古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撤乐木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熊正权:本院受理原告王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闵春林: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柯向金:本院受理原告徐海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付波:本院受理原告黄菊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高福全、安玉梅、代伟光、德红梅、张庆春、张凤学、张庆华、吴丽云、代连杰、卜春花: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周林、石福、于殿军: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代明亮、代明玉: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6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刘秀、李富、孙兆福、金龙、金海: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11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赵永君、赵永利、王铁军: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6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庞飞、林录海、赵永利、彭起、彭波、薛占海、陈国民: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6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陈梦(513429198307054163):本院受理原告苟和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川1381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0元,被由原告苟和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寇含芳(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409177984):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开芹申请宣告寇含芳失踪一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2021)川1381民特26号判决书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宣告寇含芳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吴开芹为失踪人寇含芳的财产代管人。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本人宋志广不慎将中国电建集团绵阳长兴有限公司开具的绵阳海赋长兴二期16栋-1楼82号车位款收据一张,(编号0035523,金额5000元。开票时间2020年2月28日),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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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征求意见稿的网络链接及查阅途径:链接:https://pan.baidu.com/s/1B5al1SjGmvCRjeWNvvkPRg提取码:q9sm。建设单位邮箱:250859759@qq.com。电话:18997388991。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环评单位:驰久(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话:15709601835。邮箱:592154714@qq.com。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丰农巷金榜大厦1305。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受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XEE_NRMQvevm-ETcNZnSyQ提取码:kfyw。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和途径将公众意见表反馈给建设单位。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8.23~2021.9.3(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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