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092期 >2021-08-24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8-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李静、焦小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周甲钱、杨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秦红、赵利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张筑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你与西安兆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038号原告李加林、李邦华诉被告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宋保忠:本院受理徐同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渡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呼广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呼广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请人呼广和称,颜凤兰系其母亲,颜凤兰至今离家走失20多年,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颜凤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颜凤兰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颜凤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颜凤兰情况向本院报告。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范庆贺: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玉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请人范玉丰称,范庆贺系其父亲,于1986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范庆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范庆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范庆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范庆贺情况向本院报告。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龚丽梅:本院受理(2021)川0725民特12号申请人龚昌玉、陈朝琼申请宣告龚丽梅失踪一案,申请人称,龚丽梅系申请人之女,于2005年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龚丽梅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龚丽梅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龚丽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龚丽梅情况,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刘士成、孙宪波、王福龙、李常仁、潘玉彬、周会昌、何俊华、何俊辉: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16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孙宪波、何俊华、何俊辉、王福龙、李常仁: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何俊华、何俊辉、孙宪波、潘玉彬、李常仁、周会昌、张国庆、何勇: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耿云华、何俊华、张国庆、周斌、薛卫刚、李常仁、周会昌、何勇: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11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周德新、王福龙、孙宪波、潘玉彬、周会昌、何俊华、何俊辉、李常仁: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周会昌、黄铜庆、薛卫刚、赵晓彬、周斌、李常仁、何俊华、周德新: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35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

(2021)苏0812民催3号

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号为0010004125231906),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0010004125231906,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出票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持票人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

(2021)苏0812民催4号

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号为0010004125231482),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0010004125231482,票面金额6000元,出票人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沿海东方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持票人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沈蓉蓉: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孙露:本院受理万瞻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闻婕:本院受理王忠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更正: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公告中,原“朱晋家”应为“朱晋宜”。特此更正。

吴龙风: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君、朱丽娟、朱梓昊、陈禄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1)鄂12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陈施均(曾用名陈亮,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眉山村6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10291154):本院受理原告侯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保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