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综合总第5085期 >2021-08-13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8-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张启:本院受理原告郭冠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2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平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2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424.52元、垫付电费1206元、预存电费200元,合计2830.52元;二、驳回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海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罗春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8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刘兴元:本院受理原告安龙县颜创广告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8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闫国旗、李飞:本院受理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5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1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兴义市爱尚云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市黔品出山商贸有限公司、郎尚专、王勇、郎尚快:本院受理原告安龙县财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兴义市黔品出山商贸有限公司、黄培涛、郎尚快、黄瑶、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龙县财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王登荣:本院受理原告甘炜发诉你及王家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吴星卫:本院受理杨继勇与吴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2328民初342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陈萍:本院受理原告姜立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吴七十三:本院受理原告扎鲁特旗嘎亥图镇人民政府诉你毛建友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尹建浩诉被告李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王国芳:本院受理原告程春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6民初29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井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魏丽攀、李锰: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馆陶县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张玉文、张玉俊、张建莉、袁建、李延峰、孙中武、王书栋、吕兆强: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馆陶县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林根广:本院受理原告阮兴德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张瑜、王玉达:本院受理于君红诉张瑜、王玉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岔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债 权 转 让 公 告

杜彦强、石家庄北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杜彦刚、杜彦军、宋建华、王燕、范海霞: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已将与杜彦强签订的编号为20191028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及该债权项下的保证权益等全部附属权益一并依法转让予刘计平。现本公司依法特此将该转让事实公告通知本债权所涉及的您方借款人及担保人。

债权人:石家庄市桥西区

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 权 转 让 公 告

李立云、李婧怡、杜海芳: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已将与李立云签订的编号为20190516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及该债权项下的保证权益等全部附属权益一并依法转让予刘计平。现本公司依法特此将该转让事实公告通知本债权所涉及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债权人:石家庄市桥西区

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 权 转 让 公 告

范海霞、杜彦刚、杜海芳: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将与范海霞、杜彦刚签订的编号为20190517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及该债权项下的保证权益等全部附属权益一并依法转让予刘计平。现本公司特此依法将该转让事实公告通知本债权所涉及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债权人: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11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22日指定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1-2号,联系人:倪永保,联系电话:1395235879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具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