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085期 >2021-08-13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8-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董文东:本院已受理原告于凤莉诉你董文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38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到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西柳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9份,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汪立民:本院受理李雨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牛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李迎春:本院受理赵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牛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姜井炼、刘丽: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清河区金吉鸟健身会所、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瑞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李倩:本院受理刘维斌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马赢:本院受理原告孙海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汪飞:本院受理王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2021)苏0812民特363号申请人王金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松宪死亡一案。申请人王金平称,被申请人王松宪,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512152014,江苏省淮安市人,无业,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黄河西路富强新村5区82号。于2010年10月2日离家出走,10余年来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王松宪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松宪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松宪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松宪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程明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2133号原告西藏鲲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程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西藏鲲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金1461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被告程明建负担(限被告程明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西藏鲲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孙旭军、王冶立、李元峰、丁玉纯、何勇、王明喜: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金海、金龙、刘秀、景福贵、孙陆柱、王强: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何立、何伟、何俊华、周会昌: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王连成、鄂晓龙、郑永俊、滕喜军、王连宝、王磊、彭起、宋清亮、马长德: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何立、何伟、赵晓彬、李常仁、何勇、王福龙、何俊华、何俊辉、周会昌: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宋义晓、韩伟、宋义旭、候涛、宋仁臣、宋义亮: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杨明利、刘保立、张富德、王艳杰、杨明辉、王建军、王凤林、李伟、贾龙: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陈凤琴、那龙、代明豪、代贵生、付文彬: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佟德旭、陈立国、周斌、祝洪鹏、张忠礼、闫慧勇、喻庆峰、沃宝忠、方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更正: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向阳峪人民法庭于2021年6月30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被告为“宋仁臣、宋义亮、宋义旭、候涛、孙秀贵、宋义奎”的公告中,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为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特此更正。

更正: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向阳峪人民法庭于2021年6月30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被告为“刘保丰、姜海龙、张成民、许桂库、许宝成、白国龙、徐宗林、张玉良、许桂财”的公告中,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为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特此更正。

更正: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向阳峪人民法庭于2021年6月30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被告为“何广生、牛丹丹、周建丰、周建民、张明明、白喜仁、孟祥君、牛晓春、王士宝”的公告中,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为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特此更正。

更正: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向阳峪人民法庭于2021年6月30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被告为“石长有、张玉锋、孙兆福”的公告中,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为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特此更正。

更正: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案号为(2021)渝0154民初2058号公告中,原“原告朱昌国”应为“原告唐淑万”。特此更正。

拍  卖  公  告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29日10时至2021年8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通许县行政路西段南侧俪景湾小区13-1-301号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