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5080期 >2021-08-06编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3个文件 强化失信惩戒、鼓励信用修复
食品、化妆品和衡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范围扩大
刊发日期:2021-08-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实习记者 解 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来看,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涉及食品、化妆品、衡器多个轻工行业。

记者查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发现,第五条规定了四种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此四种行为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是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是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在化妆品领域,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和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衡器领域,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和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以上违法行为中,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据了解,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修订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在这个大背景下,这次修订通过依法依规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领域和情形、明确列入标准、强化信用约束和惩戒、规范列入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业内人士认为,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的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封伟接受消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唯一的目的是促使企业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主动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相信随着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手段贯穿到市场监管的各环节,必将有效促进监管联动,形成监管组合拳,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市场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好氛围,从而推动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