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078期 >2021-08-04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8-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龙县教育局、第三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高蓓、孙安源:本院受理原告徐坤群诉被告高蓓、孙安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高蓓、孙安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坤群劳务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蓓、孙安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时厉强: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平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刘会:本院受理原告杨显群诉被告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0)黔0602民初572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一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主文为:由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显群借款本金26500元。案件受理费5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86元,由被告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陈龙、陈万林、王玉芹: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陈松、庄素青、淮安浩源汽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庄素青、陈松、淮安浩源汽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靳春雨:本院受理张淮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吴明成:本院受理淮安皇金国际至尊娱乐会所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吴球飞:本院受理李军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30号

本院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布老虎布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指定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5-1207室,联系人:杨曼,联系电话:18652331666)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布老虎布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布老虎布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22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振北稻麦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5日指定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金融中心B5栋1207室,联系人:孙金萍,联系电话:0517-8391214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振北稻麦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振北稻麦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图。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投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抗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29号

本院根据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昊明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5日指定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路嘉福广场7楼,联系人:邵强,联系电话:18626490467)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昊明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昊明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6: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27号

2021年6月17日,经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青湖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7月15日,本院指定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湖县青湖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金湖县青湖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与2021年9月3日前,向金湖县青湖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债权: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中心写字楼5-6楼,联系人王靓,联系电话15366612348,邮编223001),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求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不得向金湖县青湖米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13日16:00在金湖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特此公告。

遗  失  声  明

西林县马蚌镇合社村村民合作社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6273000157701,账号:660812010102956065,开户银行: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蚌支行,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