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琼、黄太兵、唐如书、王洪光、刘达平: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3民初1587号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省浩宇商贸有限公司、陈六春、刘勇、李景琼、黄太兵、唐如书、王洪光、刘达平、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723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原判决书第9页第三判项“三、被告陈六春、刘勇、李景琼、黄太兵、唐如书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更正为“三、被告陈六春、刘勇、李景琼、黄太兵、唐如书、王洪光、刘达平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此公告。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王正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李正容: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万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杜青:本院受理原告吴道敏诉被告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杜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道敏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吴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杜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王文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28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一日)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丁龙波:本院受理原告丁世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502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水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林明森:本院受理原告刘高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2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周燕:本院受理原告熊永久诉被告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熊永久借款21500元;二、驳回原告熊永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熊永久负担150元,被告周燕负担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郑崇俊(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1113001X):本院已受理(2021)川1028民初25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郑崇俊偿还借款本金18243.16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2日的贷款利息为657.83元,合计18900.99元。)2020年12月29日逾期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至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11月2日15时在隆昌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舒城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武淑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萱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杭埠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舒城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武淑霞: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杭埠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程莉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富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平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初平洋: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白洪存: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贾松(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205190016):本院受理的(2021)川1381民初2440号原告任开松诉你劳务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高蓓、孙安源:本院受理原告晏磊诉被告高蓓、孙安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高蓓、孙安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晏磊劳务费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蓓、孙安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罗吉江:本院受理原告张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8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曾武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5民初27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曾武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393.08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保费2007.13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1400.2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二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高新海(142401197510221413):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3417号原告胡晓萍与被告高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11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