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兵(510721197408182170)、陈历华(510721197502051521):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4050号原告贺烈树与被告赵贵兵、陈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8号
本院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兴中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潘惠娟,联系电话:13515234755)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兴中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兴中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13号
本院根据王洪海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22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潘慧娟,联系电话:13515234755)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妥托代埋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6号
本院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纯阳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程然,联系电话:1529868477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纯阳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纯阳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31号
本院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鑫澄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程然,联系电话:1529868477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鑫澄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鑫澄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16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圣一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業,于2021年7月16日指定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区青年路16号金河国际花苑1号楼三楼,联系人:曹瑞雪,联系电话:15905231461)中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圣一钢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圣一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3: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3号
本院根据邵亦农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捷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指定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路16号金河国际花苑1号楼3楼,联系人:曹瑞雪,联系电话:15905231461)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捷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捷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17号
本院根据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5日指定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路16号金河国际花苑1号楼3楼,联系人:曹睿雪,联系电话:15905231461)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