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炳灿、宋文革、宋雷、宋佳妮、宋东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席伟、吴凤琴、吴小军、吴伦、文军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魏永娟、卫雪萍、张浩、张飞、张东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张波、袁治丽、叶鹏程、药永红、杨卓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杨洋、姚书娟、殷光富、袁松、云周: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翟雪利、张合明、熊林、徐靖文、徐雷: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沈小龙、沈卫利、沈飞、任文彪、任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任君、王崇雅、王灿、童正兵、田小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陶秋宇、谭宏波、邰召召、孙治鹏、孙蕊、孙梦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诉你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建立:本院受理刘焕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0)豫1003执恢8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或变卖),责令你本公告期满七日内履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已查封的你名下位于许昌市建安区长村长乡经济开发区吴楼村路北100米白色青瓦门头门面房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联系办理有关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有关事宜通知。你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评估、拍卖等过程中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伏双:本院受理原告伏浩然与被告伏双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伏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伏浩然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600元,并从2021年8月起被告伏双每月向原告伏浩然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原告伏浩然年满18周岁。自公告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何世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1843号原告蒋小华与被告何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世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蒋小华借款本金60000元。二、限被告何世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小华支付诉讼代理费5499.45元。三、驳回原告蒋小华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何世均负担(限被告何世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蒋小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王洪光(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号附4号8-1);刘达平(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黄太兵(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6号4幢22-3);唐如书(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月华乡川心村11组);蔡万强(户籍地:新疆哈巴河县阿克齐镇解放东路4区21栋1单位601室);庞晓明(户籍地:新疆哈巴河县阿克齐镇解放东路4区21栋1单位601室):本院受理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荣悦商贸有限公司、王洪光、刘达平、黄太兵、唐如书、蔡邦祥、刘宏平、蔡万强、庞晓明、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荣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下欠本金2,920,822.60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兑现时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3,363,710.94元;二、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竹县竹阳街道东湖公园东湖星座小区B幢2-2号、2-3号、2-5号、3-2号、3-3号、3-4号、4-3号、5-3号、6-3号房屋,位于大竹县竹阳街道东湖公园东湖星座小区A幢113号、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2-2号、2-3号、2-5号、2-8号、3-3号、-2层、-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110号、-111号、-112号、-113号、-114号、-115号、-116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110号、111号、112号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对处置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按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洪光、刘达平、黄太兵、唐如书、蔡邦祥、刘宏平、蔡万强、庞晓明对被告四川荣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85210元,由被告四川荣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35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孙仲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5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李光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平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牛成兵、车志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