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064期 >2021-07-15编印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
刊发日期:2021-07-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郑红梅)7月12日,记者从《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和招商说明会了解到,洋浦保税港区的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只要加工增加值达到或超过30%,在国内(包括岛内)市场销售时,就视同内贸交易,不征收进口关税。《暂行办法》明确了加工增值比率的计算方法和相关事项,是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是打造“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重要安排,备受广大企业关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继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经洋浦保税港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据了解,对于适用加工增值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而且需是在洋浦保税港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暂行办法》列出三种不能享受政策的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进口料件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2021年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共有8类,其中1类为化肥,7类为农产品。商务部明确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7类,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羊毛、毛条。关税配额管理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实施的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对于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而言,使用上述8类进口商品作为料件加工制造的产品,即便增值率超过了30%,在出区内销时,也不能享受免征关税政策。第二种为微小加工或处理的情形,包括简单的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初级加工情形。第三种情形为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