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峰、赵翠红、丁传录:本院受理王进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729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岑吉勇:本院受理原告夏洪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赵金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陶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杜恒: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作出(2021)陕01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高亚博: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作出(2021)陕0102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祖武:本院受理原告代玉祥诉被告李祖武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2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祖武欠原告代玉祥劳务工资人民币63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李祖武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祖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41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周双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612号案件,原告赵承均与被告周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承均支付工资79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双林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袁江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王维超:原告何玉芳、张明祥、张少文、张煜笛诉被告王维超、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8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射洪市万林乡牵牛山村9组10号居民田明军、黄英(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510922198408265074,510922198610240161):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2民初543号胡学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来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射洪市太乙镇短沟村13组24号居民苏建芳(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002064547):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2民初1065号李代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代良和被告苏建芳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吴昆:本院受理原告龙进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盘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永康、田玉红:本院受理原告黄旭、黄飞等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9月28日早上9:00时在本院盘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小东(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511170039):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忠芳、曹文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培联(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208300034):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培联(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208300034):本院已受理原告冯大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培联(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208300034):本院已受理原告冯大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书亮、邯郸市庆通运输公司、邯郸市邯山华驰运输有限公司、裴双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为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门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03民初253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放弃答辩意见。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成都融星万合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2663号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国、李小平、文志雄、杨定勇、成都融星万合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一立即支付工程余款27066194元;二、被告二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本金27066194元,年利率为4%);3、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对承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刘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2782号原告谭德红与被告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9282元,并从2018年4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