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斌、李双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元林、杨勇、魏新义、王前荣、马莉、孟大礼、张必武、王红艳、吴显忠、向中平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92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铁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蒲柏君: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宪荣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1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铁佛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李奉才: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茂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铁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饶宇:我院受理原告仪陇县新政镇喜梦圆床垫加工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李川:我院受理原告鲜松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杨再勋:本院审理原告惠水县民政局诉被告杨再勋申请撤销监护资格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1民特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卢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胡培坤:本院受理原告姚兴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吕书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2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杨敏岗、刘泽铭: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3701、3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钊:本院受理原告康奇奇、闫宏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3457、3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栗珺、李君、王芃、朱利娜、王霞、黄江涛、杨继元、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3998-4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陈幼扁、张荣、黄德兴: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4006、4007、4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张宁、李小华、林丹、王晓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4010-4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高燕霞、康瑾、焦伟、郑杰杰、张桂杭、孙佳、赵小玲、郭小明、郭文婷: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4014-4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赵军、王鹏、孙嘉翼、陈中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4025-4027、4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仲恩、陈登容、李谦、廖红芳、赵小春、齐义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4031-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杨从林:本院受理(2021)苏0831民初1447号原告应序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万元;2、你支付利息人民币97200元(暂时计算至2021年5月23日,计算36个月,年利息按照6%计算);3、你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蒋君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5民初1468号原告杨映被告蒋君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映与被告蒋君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邵团利: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5民初2572号原告郑含燕与被告邵团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含燕要求与被告邵团利的离婚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张阳、高汶、项城市合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恩茂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程辉、王庆海:本院受理原告王阴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于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杨小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558号案件,原告谭国文与被告杨小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国文支付租赁费55700元;并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1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小林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隆昌市黄家镇(原桂花井乡)糖边村3组58号兰普财: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8民初599号原告吴昌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在本院黄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