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综合总第5047期 >2021-06-22编印

金寨县公安局依法查获一起“电捕鱼”案件
刊发日期:2021-06-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查获了一起“电捕鱼”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案工具电捕器及网具被扣押,渔获物被没收。该案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有效地遏制了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众所周知,我国针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今年是长江“十年禁捕”的开局之年。各地公安机关及职能部门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该项工作,然而在这种高压之下,处在禁渔区禁渔期的安徽省金寨县长江河流域种质资源保护区,却仍然有人铤而走险。

5月21日晚,金寨县治安二大队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铁冲乡长河村长江河河道内有人非法电捕鱼。接报后,治安二大队会同铁冲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民警在沿着长江河巡查时,不久便发现一辆面包车停在河岸路边,靠近时车内空无一人,却发现几副捕鱼的网具,民警顿觉该面包车十分可疑。随即,带队领导安排2人留守在车辆附近,防止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其余人员分成两组,分两头在河边寻找犯罪嫌疑人。很快就有民警在距离面包车300米左右的河滩发现了一幅电捕器和一个装鱼用的网兜,网兜里面装着约6公斤左右的新鲜渔获物,其中包含保护区内的种鱼宽鳍鱲马口鱼若干条,却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民警断定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发现情况不妙时事先仓皇逃跑了。

随后民警通过车辆等精心研判,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河南省固始县的沈某,并依法进行上网追逃,同时耐心做其亲属思想工作,劝说沈某主动投案。5月31日,沈某主动到铁冲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其使用电捕器进行电捕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沈某明知铁冲乡长江河流域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情况下,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此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沈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电鱼、毒鱼、炸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据了解,“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对水域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危害。电捕鱼器产生的电流,可把大大小小的鱼电死或者电晕,即使是侥幸逃脱的鱼也再难以繁殖。我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轻则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重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袁圣华 殷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