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维: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张润平: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杨立枝: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董春香: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侯润果: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赵志义、王秀清: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王清、马红民、罗波:本院受理原告卜繁荣等诉你徐志海、华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裴圣君:本院审理原告张建国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7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天时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作出(2021)陕01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晓军、皇甫江:本院受理原告卫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作出(2021)陕01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唐文荣:龙福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权力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于2021年9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支卫、胡四川: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在册亨县人民法院丫他法庭(遇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伊志清: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王灿辉、刘亚芳、闫忠文、翟从信、马盛原、马华振: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鲁中伟、徐玲、郑佰军、扈泽春、扈泽华、徐振芳: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刘秀军、楚桂华、王兆成、刘秀文、王兆彪: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闫忠文、张雪琴、王灿辉、翟从信、马盛原、马华振: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姜文平、张学清、张学军、车玉江、姜日太、孙志明、刘继业、姜文礼、车金良: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薛嘉敏:曹佳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724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判决要求你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亢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职全民、职新岭: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72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亢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范震: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652号案件,原告南充海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租赁合同》已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20550元、管理费4500元、违约金(包括滞纳金)5010元;三、从2021年2月起,被告于每月1日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1500元,直至川RWN037号小型轿车返还为止,但总金额不得超过125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5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范震负担受理费1009元、公告费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庞浩: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400号案件,原告刘华与被告庞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华支付房费22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庞浩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更正: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被告陈贵阳公告中,原开庭时间“并定于2021年9月21日上午9时0分”应为“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