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046期 >2021-06-21编印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刊发日期:2021-06-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郑红梅)6月3日,记者从海南省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广受关注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电动车销售源头、质量及登记管理等方面细化了电动车管理条例。要求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该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