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占彬、苏占君、苏占鹏:本院受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占彬、苏占君、苏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苏占彬、苏占君、苏占鹏公告送达(2021)内0783民初202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成吉思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王瑞国、陈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国荣、陈树华、王瑞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瑞国、陈国荣公告送达(2021)内0783民初168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成吉思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吕时凯:本院受理原告程厚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寺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常素菊、孙广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你们(2021)豫0928民初419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宋奇刚: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你与于兴尧、孟志刚(2021)豫0928民初40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吴殿军、孟维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你们与韩经章(2021)豫0928民初42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段志刚、赵俊浩: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你们与刘晓琳(2021)豫0928民初42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赵贵兵(510721197408182170)、陈历华(510721197502051521):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2789号原告敬顺海与被告赵贵兵、陈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周乃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秀诉你(2021)黔2731民初1177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韩泽民:本院受理原告杜培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开庭前。该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隆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永、崔秀琴: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李俊品、王和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袁志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诉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袁倩: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王正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仕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张贵明:本院受理杨秀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628民初16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松桃苗族白治县人民法院
何子华:本院受理张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628民初1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贺: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仪诉被告杨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雷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偿还借款165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9点30分在本院楚米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杨洪佩(身份证号:512930197404145558):本院受理原告孙法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8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廖美帅(身份证号:511381199009175752):本院受理原告林梓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8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廖志强510902196803199359:本院受理原告杜小兰诉你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告廖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小兰借款17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柏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