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029期 >2021-05-26编印

平台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刊发日期:2021-05-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对版权保护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要克服侵权作品的监测发现难、通知删除难、版权所有人维权难等问题,除了建立严谨的法律制度,完善授权与付费等环节外,还要多方发力。在这里涉及多个主体:短视频创作者负责向特定的短视频平台提供内容并获得平台的广告费用分成和视频观众的付费;广告商在专业的短视频平台中选择短视频植入广告并向平台支付费用;专业的短视频平台在为短视频创作者提供制作、上传、播放和社交功能的过程中获取用户流量和广告收入;短视频分享推广平台在向用户推送短视频内容的过程中获取用户流量和广告收入;普通用户在观看、评价和分享短视频的过程中向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支付费用;等等。要遏制短视频侵权,这些相关主体都应提升版权意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权利人、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需要共同努力。在这其中,需要重点强调平台责任。

短视频专业平台集制作、上传、播放和社交功能于一身,在整个短视频产业链中处于核心位置,如果平台本身并不提供内容,那在法律上扮演的就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角色。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平台上的短视频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时可以向平台发出删除通知,如果平台事先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短视频侵权,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当前的过滤技术并没有成熟到准确甄别侵权内容与非侵权内容的水平,这导致平台的注意义务在实际中难以履行到位。因此,平台除了进行事后处理,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在借助新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加大审查力度,指导用户依法生产运营,完善短视频内容侵权投诉机制、用户侵权逐出机制等,严查重管,并协同影视、音乐、体育比赛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建知识共享平台,引导用户在授权付费的情况下,合法利用相关作品加工制作视频。

(董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