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5022期 >2021-05-17编印

两部门提出建立完善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
纳入医保药品可在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购买
刊发日期:2021-05-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日前,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谈判药品降价入医保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购买。

据介绍,“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及时让患者用上谈判药品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指导意见》主要是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等特点,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指导意见》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位负责人介绍,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李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