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租公寓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三天内连续审判了两起业主起诉长租公寓解约案,认定业主与某长租公寓的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法律人士认为,这两件案件对长租公寓提前解约纠纷具有判例参考意义。
2018年8月17日,赵女士与某长租公寓签订合同,委托某长租公寓运营其在丰台区的房屋。2021年1月赵女士起诉至法院,称2020年10月以来,某长租公寓要求降租或解约,自己不同意,要求该长租公寓支付至判决日的房租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查明,由于疫情等各种原因,某长租公寓收取的房租共6880元,但每月向赵女士支付7725元,月亏损845元。2020年11月19日,某长租公寓向赵女士发了解约结算协议,但赵女士未查看。2020年12月29日,某长租公寓向赵女士发送房屋永久密码。
2021年3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某长租公寓应支付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29日的租金 10300元,违约金15450元。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下的判决理由,值得广大业主和长租公寓共同关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需要双方相互配合,在某长租公寓公司已经实际腾退房屋的情况下,不适于强制履行。且租赁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但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某长租公寓公司反复告知解除意愿、腾退房屋并告知赵女士房屋密码的情况下,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故法院对赵女士主张自2020年 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29日的租金10300 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赵女士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注意到,仅在两天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另一起类似案件宣判,判决结果和法院的审判理由和前述案件几乎相同。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在长租公寓预期收益减少,合同继续履行前提丧失,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这两件案件对长租公寓提前解约纠纷具有判例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