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000期 >2021-04-12编印

内蒙古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6月1日正式实行
刊发日期:2021-04-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闫 廷)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确定了联合奖惩措施,划定了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了信息主体权益,为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法治基础。《条例》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划定了应用边界。

据介绍,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从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技术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等方面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