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综合总第4992期 >2021-03-30编印

心存侥幸电捕鱼 法不容情被科刑
刊发日期:2021-03-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期,安徽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被告陈某、刘某电捕鱼0.21公斤,被判罚金5000元,电捕鱼工具被依法没收,两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陈某,男,50岁,家住湖南省湘阴县,现在金寨县天堂寨镇务工。被告人刘某,男,今年49岁,与被告人陈某同乡,并在同一地方务工。陈、刘二人经常工作之余到离务工地点不远的小河边散步,2人在不经意间发现河里有鱼群游动。于是陈某突发奇想,对刘某说:“我们食堂饭菜质量太差,我们何不打点鱼自己改善一下伙食,再搞点小酒,那该是多美的事啊!明天我就到网上购买一台电捕器,以后我们没事就经常到这打点鱼。”刘某说:“听讲这里是保护区,不能捕鱼,如果被逮住了不好办。”陈某说:“这大深山沟里,晚上人少,你不说我不说没人知道。”刘某听后也欣然同意了。事隔数日,电捕器到了。2020年8月4日晚9时,陈某和刘某一起,携带新购的电捕器到两人经常散步的河边捕鱼。当两人看到一条条被电晕的小鱼收入网兜时,喜不自禁。但正当两人捕鱼时,被当地村民黄某发现了,黄某当场指出:“你们这是违法的,这是禁渔区,最近公安局治安二大队经常宣传,如果被他们发现是要做牢的。”二人当时感到非常害怕,决定次日到派出所投案。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对陈、刘二人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案件判决后,两被告痛哭流涕,表示服判不再上诉。陈某说:“我的孩子正准备考武汉军官学校,听说政审比较严,这下也泡汤了,为了这点蝇头小利我将来怎么样面对我的孩子?希望大家以引为戒,任何时候都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袁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