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资讯总第4986期 >2021-03-22编印

娄底法院两案例入选湖南法院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刊发日期:2021-03-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湖南省高院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选报送的“某商贸公司天猫商城‘七匹狼’品牌网络购物纠纷案”及“彭某与某商行、某烟花鞭炮销售公司及某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案”两件案例入选湖南法院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彭某与某商行、某烟花鞭炮销售公司及某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4日下午,彭某打电话在某商行处购买了8个烟花及鞭炮,2月5日凌晨(农历正月初一),彭某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当燃放至第8个时发生爆炸,致使彭某左眼受伤。发生爆炸的第8个烟花,产品名称金玉满堂,产品级别C级,体积510×302×285mm。某花炮厂与某烟花鞭炮销售公司系该烟花生产商,某商行系该烟花销售商。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生产商及销售商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84266.37元。


裁判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花炮厂与某烟花鞭炮销售公司是爆炸烟花的生产者,某商行是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在燃放中发生爆炸,造成彭某七级伤残,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商行、某烟花鞭炮销售公司、某花炮厂共同赔偿彭某384613.10元。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在带来节日的喜庆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易燃易爆产品,其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方面应当更加严格,以免发生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均规定了因相关商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的多主体多渠道救济方式。本案判决烟花生产商与销售商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警示着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严把质量关口,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生产、销售易燃易爆产品,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二 易某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易某在某商贸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七匹狼都业专卖店购买了一个品牌为七匹狼的公文包,支付货款289元。该包的吊牌合格证载明:品牌为七匹狼,产地广东广州。吊牌上还印制了七匹狼的微信公众号,并提示拨打4007163315或扫描印制的微信公众号,可查真伪。易某按照吊牌指示扫描微信公众号,并拨打了提示电话,均非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话和微信公众号,但公文包显示的商标与品牌名称均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易某随即联系某商贸公司退货,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289元并支付赔偿款867元。


裁判结果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约定的义务。易某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公文包,是诉争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易某购买公文包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天内要求退货的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某商贸公司出售的商品非真正的七匹狼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遂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易某货款289元并支付赔偿款867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对于传统消费市场,网络市场更具便捷性的同时也有不确定性,消费者的知情权、交易安全权、求偿救济权易受侵害。在网络市场中,消费者难以认知网购信息的真实性,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隐瞒或虚构经营信息,对消费者的正确选择产生妨碍。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网购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方平台责任等制度,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标志性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和“惩罚性赔偿”诉请,保障了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网络购物市场。

(澎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