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热点总第4967期 >2021-02-23编印

陕西蒲城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3起
刊发日期:2021-02-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春节到,合家欢。在这阖家团聚的欢乐时刻,陕西蒲城的民警们24小时坚守在“保驾护航”新春佳节的工作岗位上,坚守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巡查管控中。

为全力做好2021年春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蒲城县公安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提早统一行动,全面落实“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巡查管控、违法查处”四项禁放举措。同时,针对大年三十、初一、初五、元宵节等重要节点,全局出动二分之一以上警力24小时参与全县“棋盘式”管控行动,从始至终坚持“全覆盖”“零容忍”,确保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对于群众举报违规燃放线索及巡查发现的燃放行为,蒲城公安第一时间依法严厉查处,对不听劝阻的,一律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月10日19时50分,郭某胜与其女朋友在蒲城县西城大道开元路与五原路十字口燃放手持“加特林”烟花。民警随即依法将郭某传唤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郭某胜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0日20时,由某和秦某在蒲城县五原路中段燃放礼花弹。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依法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由某刚、秦某福二人分别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0日22时,连某在蒲城县桥陵镇银河小区里燃放两个“墩子”花炮。桥陵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连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0日23时30分,原某在城南新区高新医院十字路口燃放烟花爆竹。听闻炮声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原某依法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原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1日10时,接群众举报,霍某在蒲城县城关镇杜家6组家门口燃放一小型礼花炮,接警后民警快速赶到现场,并将霍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霍某行政处罚200元。

    2月11日13时,冯某在蒲城县紫荆街道办椿兴村3组家门口燃放一串红地毯鞭炮,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200元。

2月11日18时,民警巡查至蒲城县瑞祥花园门口时,发现唐某在路对面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劝阻并将唐某带回公安机关依法询问,后唐某被行政处罚200元。

    2月11日19时,蒲城县尧山镇八福村一组村民徐某为庆祝新年,在门前(禁限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徐某行政处罚500元。

    2月11日19时40分,焦某在大唐秦东菜市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的民警当场发现,经依法询问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焦某行政罚款200元。

    2月11日20时51分,民警在城南五原路西段巡逻时,发现屈某在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屈某行政罚款200元。

    2月11日23时,接群主举报,韩某在长乐路东段某二手车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民警依法传唤韩某至公安机关,经询问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给予韩某行政处罚200元。

    2月11日23时,重泉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贾曲三义村王某在村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处罚300元。

    2月11日23时50分,民警在街面巡查中发现陈某在城关镇姜家巷家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给予陈某行政罚款500元。

    2月11日23时59分,迎宾所民警在蒲城县南段文昌花园小区东门口发现李某在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李某行政处罚200元。

    2月12日8时,接某局移交,刘某在蒲城县贾曲乡三义村二组家门口燃放两个45响的墩子,后民警依法传唤刘某至公安机关,经询问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刘某行政处罚500元。

    2月12日24时,民警与“蒲城义警”在紫荆街道祥塬常合村中巡逻时,侯某和张某在阻碍禁燃巡查工作,后被民警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依法询问后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警方提示:为全力遏制春节、元宵节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发势头,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蒲城县公安局节假日期间“不打烊”“不停歇”,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坚决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决不姑息,并加大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