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共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共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81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孙玉洋:本院受理齐雁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吴海燕、封昌丽、南京市雨花台区吴海燕化妆品店:本院受理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谢静:本院受理原告高业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812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刘建勇、河北联金贸易有限公司、申广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杨凯然、林园、邯郸市浩弘食用菌有限公司、河北凯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白旭辉、王书文、杨菊霞、庞文军、陈增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培涛、马莉、邯郸市远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宋志杰、王英、刘清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静、许维强、魏县日鑫贸易有限公司、刘琳琳、郭晓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飞:本院受理朱传玉诉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渡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朱亚标(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908179311):本院已受理(2021)川1381民初108号原告李强、罗碧英、徐彩虹、李妍熺、李承恩诉你合伙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杨三旺:本院受理原告杨元宏、张喜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6民初309号、(2021)冀0426民初3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井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董义:本院受理原告周宝同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骆书志: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71号原告唐勇与被告骆书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骆书志立即向原告唐勇返还50000元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9时30分在安岳县人民法院龙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