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4954期 >2021-01-28编印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牙膏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说明
新规实施前仍按现行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管
刊发日期:2021-01-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史晓菲)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底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公告第四条对牙膏产品执行新的监督管理办法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记者日前从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了解到,对于公告的部分内容协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公告的第四条关于香皂和牙膏管理称,“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表示,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在牙膏产品新的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牙膏有关经销商、经销场所和平台不应要求企业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还称,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牙膏经营企业按照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者,牙膏经营企业应按照公告规定作出说明。如有必要,协会可依据公告提供书面说明资料。

记者了解到,此前,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在原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后30年来首次大修。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