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正青:本院受理原告贵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共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贵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青签订的《车位使用权合同》(合同编号:黔契合字(车)0221);二、被告陆正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1808.6元;三、驳回原告贵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以及(2020)黔0103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贵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青签订的《车位使用权合同》(合同编号:黔契合字(车)0222);二、被告陆正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1808.6元;三、驳回原告贵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李煜云:本院受理原告魏成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杨益广:本院受理原告杨琪琦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贵州勇新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新明:本院受理原告安龙县渝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到你处和公司张贴通知后,也无法与你和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和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刘兴元、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本院受理原告胡旋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本院到你厂张贴通知和邮寄诉讼材,都无法与你和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和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邢开健、薛志宏:本院受理原告薛建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1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韦文文:本院受理原告韦平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3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徐波(512923197809207178)、段洪群(511323198511015684):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4民初30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诉被告徐波、段洪群、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304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徐波、段洪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4,090.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12月25日前的利息为15928.59元;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64,090.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665%计付);三、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列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122元,由被告徐波、段洪群、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王会民: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4民初33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诉被告王会民、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4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5199929Q114128018827);二、被告王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9,109.20元,并从2019年12月24日起以259,10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05%计付利息、罚息至该款偿完为止;三、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王会民应承担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王会民追偿。案件受理费收取53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986元,由被告王会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杨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判决如下:被被告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武支付欠付劳务费7350元及利息(利息以7,3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息偿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曹金、孙晓平、刘啓强、李金敏、胡福田、刘统民: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2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付振东、沙文刚、李贵柱、曹金、曹宪伟: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2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李贵良、马俊宏、李贵柱、李振宇、王仁峰、徐继文: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2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1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吴洪利、吴洪波、李华、吴洪江、王文文、孙兆友: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2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吴洪波、李华、吴洪利、吴洪江、王文文、孙兆友: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2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沙文刚: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1民初2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6时30分在本院向阳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拍 卖 公 告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2月12日10时至2021年2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通许县人民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通私字第201200260、201200261、201200262、201200263、201200264号)、通许县人民路中段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通国用2014第140217、140218、140219、140220、140221号);通许县人民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通私字第201200266、201200268、201200269号)、通许县人民路中段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通国用2014第140222、140223、140225号);通许县人民路北段西侧20号楼一楼1号、2号(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通私字第201200265号)、4号、5号、6号(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通私字第201200267号)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