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913期 >2020-12-01编印

厦门某健身房《私教协议》约定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刊发日期:2020-12-0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筼筜市场监管所调解了一起健身房消费纠纷,最终健身房给消费者退回了两万余元,被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

据了解,郑女士2年前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会员和私教卡,今年因公司倒闭、生活变动已不在厦门工作,但卡里还剩大笔余额,希望健身房退还剩余卡金。健身房却表示因之前双方已签订协议,且私教课程属定制服务,非服务质量问题不接受退卡,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卡,按协议约定只能转让,不予退款。因此,郑女士拨通了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了解相关情况,但商家态度依然强硬,投诉调解一度陷入僵持。为进一步掌握细节情况,工作人员向商家索要当时与消费者签订的《私教协议》。

“这是一个格式范本,关于退课退卡的约定条款大部分有利于经营者,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商家口头表示可以协商转课,但从条款上看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工作人员查看《私教协议》后指出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以合理折价进行退卡,消费者郑女士最终拿回了2万余元退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健身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查看条款是否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问题,不要贪图便宜、冲动消费。 (林士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