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宏升实业有限公司、宋立明、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8日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霸州市友邦家具有限公司、张玉芹、王迎宾、王翠、郭强、王迎春、马淑云、魏言蕃、杨宝英、杨红影、李广焘: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8日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河北会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天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红旭、齐雨华、杨红杰、邢洁: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8日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霸州市新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宋坤、高靖: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8日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霸州市新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宋坤、高靖: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8日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贵州茹达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显文诉贵州茹达建材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何永宏:本院受理原告穆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728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于江东:本院已受理张福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法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窄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卢益锋:本院受理杨光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郭钧、屈敏: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091号原告王仁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胡均波、刘建: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083号原告罗力夫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梁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1999号原告柳仕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廖仁友: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086号原告陈美伦与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屈忠、史翠英: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1763号原告岳秀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407号原告刘兴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朱健、苟海蓉、严婷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020号原告柳培朝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余章: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084号原告牟光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余章: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089号原告徐先琼等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韩娜、韩小方、吕双岩:本院受理原告杨栋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姚瑞瑞、潘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彦鸽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段成龙、段忠山: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1224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其偿还款项31500元,并承担欠款利。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届满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赵长余:本院受理原告刘景权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1224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届满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剧本,上诉干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蒋光辉(身份证号:513029197804182071):本院受理的(2020)川1028民初1965号四川省鲲鹏车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光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鲲鹏车业有限公司车价款307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7500元计算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付至该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鲲鹏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300元,由被告蒋光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