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4908期 >2020-11-24编印

消费维权案例解析
刊发日期:2020-11-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案例一:

艺术摄影套路深 理性消费是关键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青岛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孙女士的投诉电话,诉称其6月份在网上预订了青岛某艺术摄影工作室2800元的艺术摄影套餐,10月6日到店里看拍摄样片时,前台、化妆师、摄影师轮番游说,最后经理又承诺给个大折扣,自己一时冲动增加了水晶套、画卷套等共计45000元,但离开工作室后两小时就开始后悔,于是打电话要求退款,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一直未予答复,孙女士希望消保委能帮助挽回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网上订单截图、合同、付款收据等,经与摄影工作室联系,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工作人员称合同是消费者自愿签订的,退款要扣违约金。青岛市消保委认为,合同虽然是双方共同签订的,但在签订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一味地推荐引导消费者加套系,导致消费者一时冲动消费,服务也存在瑕疵。消保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经过反复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款41200元(消费者自愿加选了部分样片,共计消费3800元)。

案例二: 

湖南湘西州消委助消费者找回卡内金额

【案情简介】2020年6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消委接到消费者林女士的投诉。林女士称2018年,湘西经开区某园房地产开发小区的置业经理来给她和她的朋友们做宣传,称某园一期房即将开始出售,如果有定房需要,可以先交纳1000元,开盘时可以享受到5000元的优惠,如果在小区开盘时没有买到自己想要的户型或者不想购买时,一年内将全额退还1000元。林女士及其朋友听取了置业经理的意见,每人交纳了1000元,结果在小区开盘时,林女士及其朋友未购买到自己所中意的户型。按照当初的约定,某园方面给已经交纳1000元的客户做了退款处理,其中包括林女士的朋友,但林女士却没有接到任何退款的电话或者短信等信息的通知。到了2020年,林女士想起自己还有1000元在某园,便要求某园方面退还。但某园方面表示,当初所收取的1000元,是给客户们办理了一张某园的一个下属企业位于湖南张家界的某酒店的1000元消费卡,该卡自开盘之日起自动激活,有效期1年,现在时间过了,该卡也就失效了,故而无法退还林女士的1000元。林女士这才发现,当初的收据上显示为“尊享消费卡1000元”字样。林女士遂投诉至湘西州消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湘西州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发现林女士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湘西州消委联系并告知某园客诉部张经理:某园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公司的收费和销售的项目,应当挂牌公示,同时要对消费者详细告知,做到如实详尽;林女士即便真是办了一张消费卡,但是过期就作废,不由商家单方面说了算。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针对预付卡过期作废的问题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过期作废”情况有明确禁令: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综上所述,湘西州消委工作人员要求某园方面立即给消费者林女士办理退还手续,同时应该自行核实,查询是否还有类似林女士这样问题。截至7月2日,某园方面已对原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林女士及其他有相同情况的消费者进行退款。

案例三: 

培训老师卷款走人

【案情简介】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在石林县一培训学校支付5080元报名参加该培训学校组织的学员赴上海表演学习活动,但截至2020年5月8日,该培训学校一直未组织学员演出学习。张女士多次与培训学校负责人协商要求退款,培训学校均以学员所交培训费由合作老师收取,现联系不到合作老师为由拒绝退款,张女士遂请求保消委帮助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石林县保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双方口头约定建立了服务关系,消费者只有培训学校开具的一张收据,双方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女儿在该培训学校学习舞蹈多年,出于对培训学校的信任,直接交费报名参加了该培训学校组织的学员赴上海表演学习活动。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张女士提供的收取培训费当事老师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随即找到了该培训学校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培训学校已就该名老师卷款跑路一事报警,还在等待警方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最终通过耐心疏导和说服教育,该培训学校同意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