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4908期 >2020-11-24编印

预付卡是什么?谁能发?
刊发日期:2020-11-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对“商业预付卡”做出了规定,明确“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同时,按发卡人不同,商业预付卡可划分为两类:多用途预付卡,即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如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发卡人的多个签约商户处使用的福卡、欢付通卡等;单用途预付卡,即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如特定的商场礼品卡、超市卡、美容卡等。

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要求

2016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所需的备案要求,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且根据不同的发卡企业类别,其相对应的备案部门亦有所区别。

国家层面的规定之外,各地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的备案制度也都纷纷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提出了相关备案要求。例如,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沪府规〔2019〕17号)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并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按照规定报送预付卡发行、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多用途预付卡发行要求

实践中,对于多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更为严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同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2012年9月27日发布,2012年11月1日实施)进一步明确,发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后方可发行,即只有取得支付牌照的企业才能够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