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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泽学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92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铁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林贵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921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铁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金苗:本院受理原告段效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1702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马岭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河南纽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长垣县光益织带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巩义市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南省凝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彭香建: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兵与被告彭香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兵返还保证金82100元及支付资金占有利息(以本金82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总金额以13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彭香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王发全: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伦与被告王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发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伦偿还借款本金47600元及违约金126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王发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胡绍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小强与被告胡绍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绍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小强支付劳务报酬45000元。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胡绍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工农街157号席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雄芳、罗程、罗彩霞诉你与马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132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由你与马俊林向陈雄芳、罗程、罗彩霞偿还借款850000元,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王学申:本院受理原告唐相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22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刘淞、唐政华:本院受理异议人付永胜与你(刘淞、唐政华)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任玉国、李凯华:本院受理陈成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凯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玉国支付原告陈成丰粮食款9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成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任玉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吕秋收:本院受理黄学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秋收偿还原告黄学治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17473元,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吕秋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张增魁、胡玉英:本院受理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增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增魁、胡玉英返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268.73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9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303.25元,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增喜对上述借款本息在7.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增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增魁追偿。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张增魁、胡玉英、张增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应天村11组70号邓学忠:本院受理原告沈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1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开州区临江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百二沼村的王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和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响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罗威:本院受理原告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威、冉钦、丘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2020)豫1702民初5533号民事裁定书、(2020)豫1702民初55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豫1702民初55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李国良、杨建辉:本院受理的(2020)川1024民初1196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与被告李国良、杨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良、杨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返还贷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王薇遗失城固县妇幼保健院签发王兰婧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Q610388517,声明作废。
遗 失 声 明
麻红玲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620802600067140,声明作废。
遗 失 声 明
张妍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620802600111164,声明作废。
遗 失 声 明
李小雪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62080260001569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