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金融总第4873期 >2020-09-28编印

开鑫科技周治翰:
科技赋能供应链金融 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刊发日期:2020-09-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9月22日,央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几乎涵盖了供应链金融从概念到具体业务的各个方面。

自2017年10月国办发84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以来,此次发布的《意见》是近几年来我国首个由八部门联合发布的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文件,明确了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

此次《意见》首次明确了 “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为供应链金融内涵。此外,《意见》中多次提及“金融科技”,如第十八条提出“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以顺应供应链金融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趋势。

对此,开鑫科技总经理周治翰表示:“直接在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中,加入了金融科技的表述。这应该是迄今为止把供应链金融和金融科技结合得最紧密的一份文件。”

在供应链金融市场主体上,《意见》也指出,“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相较以往文件,不再局限于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而是强调了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的重要性。

传统意义上的供应链金融之所以效率相对低下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关键资金和信息流数据受制于核心企业而难以收集;另一方面,不同环节企业的数据难以融合打通。金融科技的引入,为供应链产业生态的重构优化注入了新的“活水”。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能够重新勾勒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相对关系,将中小微企业真正纳入供应链的网络体系中,使中小微企业在整个产业链生态中的经营行为数据变成“可评价的信用”和“可流通的资产”。

“无论是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风险识别的角度,还是金融监管的角度,供应链金融都必须与金融科技结合,这代表从监管的角度把金融科技放在了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开鑫科技之前做的一些探索和市场的培育,也从这份文件中得到验证。”周治翰说到。

与以往的供应链金融政策文件不同,此次《意见》由八部门联合发布,共23条细则,几乎涵盖了供应链金融从概念到具体业务的各个方面,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这次发布的规范不像之前的网贷政策一样“严厉”,而是监管希望从发展之初介入,支持引导,是为了支持发展,用心培育供应链金融市场而管,不是为了监管而管。”周治翰表示。

同时,《意见》强调了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重要性。其第四条指出,“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第二十二条强调,“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这是供应链金融相关政策文件中第一次将这个问题点明。

供应链金融的本义就是为供应链全链条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尤其是为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多管齐下、下更多功夫来真正解决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诉求和问题。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如果上下游企业发展更好,核心企业的采购等成本自然会降下来,协同发展才是未来供应链金融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