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关注总第4862期 >2020-09-11编印

损害商家消费者双方权益 “二选一”不会也不能走远
刊发日期:2020-09-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竞争不断加剧,“独家授权”“二选一”“商业闭环”等商业概念也开始在商家间的竞争中被频频提起。从最初的电商“猫狗”大战,到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巨头之争,“二选一”在让入驻商家苦不堪言同时,更引来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热议。据解到,一直凭借大牌折扣独占鳌头的唯品会和定位“库存低价购”的后起之秀爱库存,也因“二选一”备受关注。

9月3日上午,电商平台爱库存发布声明称:近期不断有商家反馈唯品会要求商家“二选一”,更施行对商家商品进行日常巡检,一经发现在爱库存平台继续销售商品,或将面临下线唯品会所有在售商品的后果。由于该行为让广大商家蒙受损失,因此要求唯品会立刻停止“二选一”行为。

一些吃瓜群众表示,2017年唯品会曾联合其他平台发布声明,对某电商平台要求商家签署“独家”合作表示强烈谴责,更鼓励并表示坚定支持更多商家勇敢抵制二选一,未来绝不会采用任何形式的二选一破坏中国电商十几年的发展成果。然而如今的做法,无疑“打脸”。

由于多年来纷争不停,电商平台“二选一”已不单是行业纷争,而被升级成一场商业法则议题。促销节来临,“二选一”也成为平台抢夺资源的手段之一。

但“二选一”仅仅是平台间的竞争吗?实则不然。首先,“二选一”从整体上压缩了电商平台消费规模,拉低了网购存量,降低了消费体验。“货比三家”是消费者的权利,如果一家独大,消费者只能沦为“待宰羔羊”。因此,这种方式直接损害的更是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22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交易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易先兰认为,上述二部法律的条款已经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说不。电商平台经营者针对入驻商家的“二选一”的排他限制,涉嫌商业垄断,影响到行业的正常竞争。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公开表示,传统独家交易并不必然违法,通常事先设定的独家交易或限制性交易条件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范围。但若行为涉及范围超出了特定限度和范围,对于竞争和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则可能出现法律干预的必要性。法律条款已经明确了“二选一”的非正当性。因此在法律明确禁止、市场逐渐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二选一”不应该继续成为一些平台用来打压对手的利器。

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20家电商平台企业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网监司、反垄断局、价监竞争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明确表态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二选一”涉嫌商业垄断,不具有正当性,与强调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现代市场竞争明显不符。后疫情时期,消费者的生活正需要互联网数字经济的支撑,加速经济复苏,无数的网络商家与品牌依然是重要的动力源,因此以“二选一”捍卫自身领地却因此打破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一定不会也不能走远。

(卢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