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视点总第4843期 >2020-08-17编印

8月1日起内蒙古包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刊发日期:2020-08-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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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8月1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包头市正式施行。同日,包头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组织实施《决定》相关事宜。

    据介绍,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焚烧祭祀用品等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从公共安全角度看,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今年春节期间,包头市发生火灾次数上百起,大部分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看,去年12月份以来,特殊气象条件导致空气污染加重,包头市连续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6次。期间,包头市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全部停工、渣土堆全部覆盖、涉气的2000余家企业70%以上停产,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降幅明显。但是,由于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等,导致包头市大气污染物浓度飙升,雾霾加重,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势在必行。

    《决定》的颁布实施,对改善包头市空气质量状况,提高广大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决定》,禁放的区域是: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同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点放孔明灯。对违反《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贯彻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禁止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民政部门将依据《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号召各级党员干部带头转变观念,带头实施文明、低碳祭扫,并将进一步加大对文明祭扫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包头市民如发现有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可拨打民政部门举报电话。

    目前,在禁放区域内,包头市和有关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已全面停止受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业务;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将不予换发新证。接下来,应急管理部门将联合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控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地区,对于违反《决定》,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新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