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观点总第4787期 >2020-05-27编印

加快修订《随班就读试行办法》 促进残障儿童融合教育质量
刊发日期:2020-05-2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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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合教育是当今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展随班就读试验以来,“随班就读”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教育政策在各项法律和法规中得到相继确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大力推进,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高的效率实现了我国残障儿童入学率的提升,对我国青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具有战略性意义。让残障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融合教育已成为我国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规划,保障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客观需要。

然而,1994年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发《关于开展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该《办法》并未再做相关修订,26年过去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和指引已不能满足融合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和指导原则,进一步落实《残障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和《残障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加快推动特殊教育改革,提升我国残障儿童融合教育质量,亟需加快修订《办法》,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

近日,由壹基金和水滴公益资助支持,融合中国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网络在北京发布了《我的学校——关于残障儿童在融合教育中的真实体验》报告。报告将受访者的个人故事按照“普特之间”、“师生之间”和“同学之间”三个主题分类呈现,从一个个的身处融合教育环境中的残障学生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过将近40年的发展,我国的融合教育已具备雏形;在今天看融合教育,已经不再如40年前那样只是一个选择,今天的融合教育已经是我国普通教育体系的一个有机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普通教育的理念和方法都有很多创新和发展,但是这些发展成果并未被残障儿童全面平等的享受到,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目标,作为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的《随班就读办法》应与时俱进,通过对其修订完善,匹配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促进和指导地方教育部门管理和指导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更有效保障残障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权益。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为了提高残障儿童入学率,逐渐开展各类残障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试点工程。

1988年11月,国家教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时任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在讲话中说“为了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改革过去只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模式,实行多种形式办学。要在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障儿童随班就读。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障少年儿童教育的格局。”

事实上,与其说国家教委提出了随班就读的理念,不如说随班就读的提法是对普通学校接受残障儿童的实践总结。在官方正式提出随班就读的理念之前,已有一部分残障儿童进入了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在国家教委正式提出“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指导方针之后,随班就读的实践在制度层面得到认可。

正是在这种方针的引导下,开始广泛采用“普通与特殊”、“随班就读与特殊教育”的二元框架来理解残障人教育。从1980年中后期到2014年前后,随班就读实践在不断调整和总结中发展与成熟。随班就读制度的最大成效是大幅提高了残障儿童入学率,从1980年代后期的不足6%提高了许多倍。自2014年起,教育部连续出台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正式在此期间,融合教育逐渐在制度层面取代随班就读。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障人教育条例》修订,其中第58条规定: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障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这一条标志着融合教育正式写入法律。

基于新时代对于《随班就读办法》的新要求,壹基金和水滴公益支持北京晓更助残基金会形成了2020年《建议修订随班就读相关政策,促进提升特殊需要儿童融合教育》的提案,由两会代表、委员协助提交。提案建议具体包括:

第一,在新修办法中基于《义务教育法》和《残障人保障法》精神扩大政策对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肢体障碍、视障、听障、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及多重障碍儿童以及其他有专业评估意见确认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同时,完善残障及特殊需要儿童的鉴定评估原则和程序,残障评估鉴定应当依据多学科综合意见,且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具评估结论和意见。

第二,《新办法》的总体原则应该与《条例》一致,明确残障儿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障的教育歧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切实有效落实残障儿童入学“全覆盖、零拒绝”的方针且保障他们的教育品质和校园生活融合度。

第三,应当延续原有管理机制设置,同时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融合教育支持系统和目标管理体系。将融合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管理纳入地方政府部门民生发展考核体系,并建立有效的问责和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