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专版总第4759期 >2020-04-14编印

吉林船营检察院对阻碍防疫人员执行公务案“当日来,当日审、当日送”
——一男子阻碍公务被判管制六个月
刊发日期:2020-04-1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孙某阻碍防疫人员执行公务案件,从快从严完成案件审结并提起公诉。日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当庭采纳了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管制六个月。
 2020年2月14日15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黄兴小区出入口处,被告人孙某在社区指派工作人员开展登记防控并发放通行证过程中,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碍三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撕扯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将一名工作人员推倒在地,并造成另一名工作人员手部受伤。
 案件发生后,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立即指派检察官车娜提前介入,迅速与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办案民警讨论案件、研判案情,并提出多条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尽快补充证据材料,进一步巩固证据,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快速办结,最大程度降低社会危险性。
 2020年2月21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移送船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船营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车娜在受理案件后,加班加点工作,于当日完成了审查卷宗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等审查起诉工作。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船营区检察院于受案当日完成案件审结并提起公诉。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对此类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坚持从快从严审理案件,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当庭采纳了船营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管制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疫情期间妨害公务,可能送你进牢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