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聚焦总第4757期 >2020-04-10编印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容侵害
刊发日期:2020-04-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记者 丁新伟 □张兴国 赵学亮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被推到了新的高度。
 自本世纪金融危机过后,全球普遍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我们国家,原先的“一行三会”纷纷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履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2016年,国务院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体现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是维护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契约精神的重要纽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被金融机构侵害的现象却司空见惯。
 首先,表现为在各类格式合同中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无视和排除。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和金融服务的广泛性,以及格式合同的节约便利等特性,格式合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格式是不容对方当事人商量修改的合同。就金融消费者而言,要么接受合同合同,要么拒绝签订合同而不能享受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便利。由于广大消费者不可避免的有各自的金融需求,选择享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忍受格式中的不合理条款成为了金融领域的普遍现象。于是,通过格式合同谋取不法利益就成为了某些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常见套路。一些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任意地规定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如,某银行在《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示,同样适用于乙方”,“如该公示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公示为准”。某银行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规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某银行在《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乙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取现费。”
 其次,表现为金融机构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合同内容变更的要求极其严格。金融机构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情况下要经过金融消费者的同意后方能生效。而金融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不但是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契约精神的践踏。因此,也最受诟病,从而引发各类投诉纠纷。如,某银行为金融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未就逾期还款罚息进行说明,从而导致消费者逾期被全额罚息而引发投诉。某银行擅自在自家网站以发布公告形式变更信用卡减免年费的条件标准,变相提高年费而不通知消费者,从而引发投诉。
 这些机构之所以敢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的规定于不顾,除了监管方面不到位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利益驱动。他们从事经营行为更多地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进行决策,以为广大的金融消费者没有多么高的法律素养,大部分人不会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了侵害,即使有部分人意识到了权益受到侵害,多数也会选择沉默和接受。即便出现了少数的投诉案件,所造成的损失与收益相比起来,也会显得微不足道。
 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种种不法行为,仅仅依靠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必须依靠行政机关甚至司法力量的介入才行。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积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管,通过事前备案等形式消除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进行及时清理。”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清理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处罚等措施责令整改。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金融知识普及月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格式合同大清理等行动,有效规范和净化金融领域格式合同。
 其次,司法部门要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积极做好案件的受理、审判,在个案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对非法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依法确认违法条款无效。对虚假、夸大宣传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应有的司法保护,让每一位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广大的金融消费者也要提升自身维权意识。大量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受侵害的案例中,金融机构都存在违反合同契约精神,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的不法行为,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敢于向违法无效格式条款说不。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如发现格式合同违法,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投诉或者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其权益遭受金融机构的不法侵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