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751期 >2020-04-01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0-04-0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任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诉被告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双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王绵跃:本院受理原告闫之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402民初91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池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张维红:本院受理原告闫之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402民初91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池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张锦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502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吴铁庄: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请审判委员会人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香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温州昱昊药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广得利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270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王志锋:本院受理原告侯利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里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金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徐德友、高继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薛哲元、王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王晓会、郭满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于建杰、于建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郭井堂、郭则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姚彬、郭雨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李瑞志、郑玉荣、赵宝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霸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杜秀美、向忠志: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秀美、向忠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纪律监督规定、开庭传票。以上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湄潭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兴隆)公开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侯书明、鞍山市嘉林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殿全诉被告侯书明、鞍山市嘉林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到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更正: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在消费日报的范德松公告中,原告“杨文远”应为“杨广远”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