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738期 >2020-03-13编印

制定十二条措施 确保吉林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刊发日期:2020-03-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王春宝 □ 董建伟)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着力解决当前脱贫攻坚最为紧迫的突出问题,吉林省扶贫办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12条措施,加大扶贫产业支持,鼓励开发“扶贫特岗”,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加快推动项目实施,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为有效帮助贫困人口增收,切实减轻疫情影响,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加快资金安排和项目落实。继续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在分配资金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倾斜,切实保障脱贫攻坚资金需要。督促各地在资金下达30日内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二是调整和优化资金的使用。疫情防控期间,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加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各项环节支持力度,解决“卖难”问题。强化就业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全力保障陷入困境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是加大扶贫产业支持力度。鼓励支持贫困户迅速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提高从事“庭院经济”“特色种养殖”等产业贫困户的奖补标准;给予购买生产资料开展生产自救的贫困户一次性奖补;给予克服疫情影响,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生产补贴;给予符合政策带贫效果好的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优先支持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涉农企业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四是推动企业参与消费扶贫。引导推动各类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平台渠道,解决因疫情造成扶贫产品“卖难”问题。给予通过定点采购、上门采购、电商销售、“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积极推动扶贫产品进市场、进商超、进学校、进社区企业一次性奖补。
 五是支持开发扶贫特岗。以县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临时性扶贫特岗,优先安排暂时不能返岗的贫困人口就业并给予其临时性安置补贴。
 六是适当提高防控公益岗补助。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临时公益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七是鼓励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创业。鼓励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和返乡创业,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扎实落实好已出台相关政策。
 八是实施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交通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自行前往务工地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户籍地到务工地单程交通票价据实补助;对统一组织外送贫困劳动力的,按租赁交通工具费用据实全额补助。
 九是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对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差异化地提高现有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比例,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十是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督促各地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合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或具体组织实施方式。
 十一是抓紧扶贫项目开工建设。疫情防控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抓紧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积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早见效。
 十二是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落实已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或差额部分政策补贴,避免政策叠加,禁止变相发钱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贫困户购买生活用品。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