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4735期 >2020-03-10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0-03-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陈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方茜、高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胡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蒋应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蒋应林、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唐正伟、李春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汪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肖洪、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高铭: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10时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杨国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钟银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袁凌(511381197907030855)、杨小梅(511381198308221566):本院受理的(2019)川1381民初4287号原告陈清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清义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9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袁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赵海晨(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910275997):本院已受理(2019)川1381民初6001号原告罗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会与被告罗松柏、第三人王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8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祥:上诉人李会就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向你直接送达不能,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南充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母从洋、李春燕与你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办公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81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四川阆中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阆中市恒源建材经营部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81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丁云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40926069X):本院受理的(2019)川1381民初5149号原告蒲素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云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蒲素荣借款本金190,000元;并从2019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47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大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41009433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81民初5368号原告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大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垫支按揭贷款6812.14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王大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省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分别申请执行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纠纷四案,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1381执恢877号、(2019)川1381执恢904号、(2019)川1381执恢829号、(2020)川1381执恢2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杨连成 :本院受理原告高凌峰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702民初119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限你们兹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施长均: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燕林与被告施长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燕林与被告施长均离婚;二、婚生女唐春丽由原告抚养,被告于2020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其女抚养费500元,至其女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张昭荣: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402民初1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商丘市安华物流有限公司、夏景东、孔成立、徐臣:本院受理张治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