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4729期 >2020-03-02编印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发布
企业复工复产有司法保障
刊发日期:2020-03-0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当被问到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表示,《复工复产意见》对惩治疫情和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人民法院主要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复工复产意见》对惩治疫情和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提出了相关的任务。人民法院主要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还有2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严惩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依法严惩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要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样非法经营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疫情发生以来,湖北、江苏、山东等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了一些涉疫情犯罪的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的秩序。
 二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人民法院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的适用法律,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